画江湖之龙泉剑 发表于 2019-2-12 00:00:00

重要!《中高协赛事商务活动管理办法》出炉








中高协字〔2019〕41号
中高协关于印发《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赛事商务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赛事商务活动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赛事商务活动管理办法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   
2019年2月12日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赛事商务活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发展体育产业和高尔夫球运动,激活和优化赛事市场,鼓励社会力量办赛,同时完善高尔夫球赛事管理体制,理顺社团与市场的关系,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管理办法》(体竞字〔2015〕190号)、《体育总局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体政字〔2014〕1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体规字〔2018〕3号)和《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赛事管理办法》(中高协字〔2018〕347号),以及国际高尔夫球行业的惯例和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实体化改革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完善市场机制,充分调动资本、劳动、技术、管理等各要素的积极性,合法、合规、科学开发高尔夫球竞赛市场,满足国内不断增长的竞赛市场需求和广大高尔夫爱好者的观赛需求,丰富国内高尔夫球竞赛市场,带动相关产业消费。


发挥协会主办赛事的引领作用,逐步扩大认证赛事数量,发现和培养高水平高尔夫球运动员。


积极进行市场开发,保障高尔夫球运动相关国有无形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中国高尔夫球各类赛事活动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中高协自身作为市场主体,积极进行市场开发,谋求发展,通过主办和认证的各类职业、业余和U系列(青少年)赛事以及相关衍生产品,寻求合作伙伴、赞助商、推广商和承办商。


(二)作为国家高尔夫的行业管理机构,中高协积极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组织、承办高尔夫球赛事活动。在此过程中,各类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责一致,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中高协依据《中高协赛事管理办法》对主办赛事进行全过程管理,依据行业标准为认证赛事在技术、规则等方面提供指导并进行赛中和赛后的监管。


(三)中高协利用拥有的无形资产、国际组织资源等,通过市场开发途径所主办的赛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投标,订立合同,约定赛事商务开发权益。


(四)中高协利用自身资源,秉承“公平竞争,自愿有偿,质价相符,受益方付费”的原则,向各类赛事活动提供所需专业服务。中高协提供服务时,在遵循市场化原则的同时承担社会责任,对群众性赛事、青少年赛事和公益性赛事提供优惠服务。


三、赛事
本办法所指的赛事,是指由中高协作为市场主体创办、主办、联合主办的所有赛事,包括在华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的职业、业余、青少年高尔夫球赛事,以及大众高尔夫等赛事活动。


本办法不包括如下赛事:
(一)由各类市场主体自行举办的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这些赛事主办方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二)由各类市场主体依规自行主办、组织、举办的全国性的群众性、商业性高尔夫球赛事。这些赛事的组织和承办工作,按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未经中高协授权和确认,上述由各类市场主体自行举办的赛事名称不得使用 “世界”、“亚洲”、“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四、中高协的权利
(一)中高协是中国大陆高尔夫运动唯一的全国性官方管理机构,是中国大陆地区举办国际性和全国性高尔夫比赛的业务主管单位。


(二)中高协拥有“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名称的专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以及中国国家高尔夫球队的商标权和肖像权。未经中高协事先书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注册、使用或者授权他人注册或者使用上述知识产权。


(三)中高协对其主办赛事享有全面管理权限,同时拥有所有与赛事有关的一切无形资产及商业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承办权、推广权、广告经营开发权、电视(含网络)转播权、冠名权、指定产品开发权,吉祥物、标志使用权以及与赛事相关的其它经营开发权等无形资产。


(四)经友好协商,中高协可以将部分无形资产及赛事相关商业开发权益以协议(或合同)方式转让给赛事承办人。但受让方的所有商业开发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得涉及博彩、烟草等行业。同时,受让方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中高协缴纳相应的无形资产赛事权益转让和服务费。


五、中高协提供的赛事服务范围
中高协提供的赛事服务涉及标准认证、竞赛运营技术指导、专业技术人力资源提供、信息指导、宣传推广、积分体系建设等专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具体服务:


(一)负责赛事的全面管理工作,包括制定赛事规程和竞赛办法。


(二)负责协调赛程,确保同类主办赛事的名称、日程等不发生冲突,确保赛事承办方利益。


(三)负责协调与该赛事相关的各省市体育局及地方高协的关系。


(四)涉及审批事项时,负责协调相关事宜。


(五)负责将赛事纳入中高协相应的职业、业余和青少年积分榜。


(六)负责与相应的国际积分组织协调,帮助满足条件的赛事获得相应类别的世界积分。


(七)负责赛事的类别和等级划分,并按照规定协调授予相应的运动员等级。


(八)在官方媒体上对赛事进行介绍、宣传或报道,帮助扩大赛事影响力。


(九)组织或派代表出席赛事相关公关活动,如新闻发布会、颁奖仪式等。


(十)负责为赛事指派符合资质的裁判长和裁判员。


(十一)负责为主办赛事的获奖运动员制作奖牌和获奖证书。


六、赛事权益转让和服务费
中高协根据国际高尔夫球行业的惯例和市场实际情况,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主办赛事的承办方(或称推广方)收取无形资产赛事权益转让和服务费(以下简称赛事服务费)。中高协将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最新的主办赛事的赛事服务费收取标准,供社会监督。


同时,如非主办赛事提出申请,中高协亦可向其提供相应的专业服务。非主办赛事的服务费标准,由中高协和相关赛事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协商,通过协议(或合同)形式确定。《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赛事权益转让和服务费标准》不适用于非主办赛事。

附件:《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赛事权益转让和服务费标准》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
2019年2月12日


附件: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赛事权益转让和服务费标准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体育改革的指导方针和巡视组整改意见,明确协会职能和权益,加强协会赛事无形资产管理,确保赛事无形资产权属性清晰、价值合理、使用规范,建立科学的赛事无形资产控制制度,提高赛事无形资产使用效益,实现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以下简称中高协)赛事无形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赛事商务活动管理办法》和国际高尔夫球行业的惯例和一般标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赛事商务活动管理办法》中第三条规定的所有中高协主办的赛事活动。


中高协赛事权益转让和服务费(以下简称赛事服务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职业赛事
(一)奖金为外币:
总奖金折合100万美元(含)以内的职业赛事,按照不低于总奖金的10%收取赛事服务费,超出100万美元的部分按照不低于总奖金的5%收取赛事服务费。


(二)奖金为人民币:
总奖金700万元人民币(含)以内的职业赛事,按照不低于总奖金的10%收取赛事服务费,超出7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不低于总奖金的5%收取赛事服务费。


(三)任何男子职业赛事的赛事服务费不得少于5万元人民币;任何女子职业赛事的赛事服务费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


二、业余赛事:
根据中高协公布的业余排名赛事级别,赛事服务费的最低标准见表1。
表1:业余赛事服务费最低标准



三、青少年赛事:
根据中高协公布的青少年排名赛事级别,赛事服务费的最低标准见表2.
表2:青少年赛事服务费最低标准



四、“最低标准”指的是一项赛事所要缴纳的赛事服务费的最低数额。根据市场实际需求和申办单位竞标情况,承办人实际缴纳的赛事服务费以协议中的数额为准。


五、除上述赛事服务费标准外,赛事承办单位还必须满足中高协对赛事在其他方面的要求,如参赛资格、参赛费、打球费等的标准。


六、中高协通过招标形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中高协主办赛事的承办人,承办人必须符合《中高协赛事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相应条件,遵守中高协的相关规定,并与中高协签订赛事承办协议。


七、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已与中高协签订主办赛事协议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按已签署的协议执行。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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