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高尔夫规则---第一章
第一章 关于高尔夫规则1.1 高尔夫精神
《高尔夫规则》开宗明义第一节便明确指出:
绝大多数情况下,高尔夫运动都不是在裁判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进行,主要取决于球员自身是否诚实、是否能为他人考虑及是否自觉遵守规则;无论比赛和竞争多么激烈,所有球员都应该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随时表现出礼貌、谦让和良好的体育道德——这就是高尔夫运动的精神。
所谓“高尔夫精神”,简而言之可概括为一句话:“诚信、自律、随时为他人考虑”;从某种意义上说,高尔夫精神反映了高尔夫运动的精髓,也是高尔夫这一“绅士运动”特定的行为准则。
凡在球场上不讲礼貌、弄虚作假、不守规则、藐视规则、随心所欲、我行我素等,都是属于违背“高尔夫精神”的行为,真正热爱高尔夫的爱好者都应坚决予以抵制。
1.2 规则的构成
全世界通行的高尔夫规则只有一部,即由R&A规则有限公司及USGA(美国高尔夫球协会)共同制定和颁布的《高尔夫规则》(《Rules of Golf》),也就是我们平时俗称的“球场规则”。
除了这部《高尔夫规则》之外,其他的如“No touch”、“大流氓”、“小流氓”等都不成其为严格意义上的“规则”,都只能说是一些建立在《高尔夫规则》基础之上的、适应于不同环境需要的特别约定,虽然不完全排斥在一些特定情形下采用,但总体上既不宜推广也更不可能代替《高尔夫规则》本身。
此外,规则就是规则,不管在中国还是在外国,不管谁打高尔夫,都是以遵守《高尔夫规则》为前提,并不存在所谓“国际规则”、“比赛规则”、“非比赛规则”、“职业规则”、“业余规则”之分,最多也就是执行规则的条件和环境可能会有所不同。
同样由R&A和USGA出版的还有一部《高尔夫规则判例》(《Dicisions On The Rules of Golf》),是以具体案例形式对《高尔夫规则》条文的权威解释。
《高尔夫规则》每四年由R&A和USGA修订出版一次,《高尔夫规则判例》则是每两年修订出版一次;在正式比赛的情况下,竞赛委员会还会按照《高尔夫规则》的相关条款专门制定“比赛条件”与“当地规则”,都是属于球员必须遵守的规则组成部分。
《高尔夫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礼仪与行为规范。
(2)规则涉及到的专门术语(定义)。
(3)具体的比赛规则(一共34条)。
(4)附录(关于当地规则、比赛条件、球杆设计与球的要求等)。
对于一般的业余爱好者而言,首先需要了解和遵循的是高尔夫礼仪和行为规范,其次是要懂得一些基本的高尔夫专门术语(如什么叫“击球”、什么叫“球进洞”、什么是“遗失球”、什么是“妨碍物”等),再就是掌握一些经常需要运用的规则条文(如击球顺序、补救程序、规则明确禁止的做法、规则允许的处置方法等)。
1.3 规则的运用
1、规则的出发点
任何运动都会有其对应的游戏规则,《高尔夫规则》便是我们高尔夫爱好者必须遵守的游戏规则。
《高尔夫规则》有一条总纲:
在球的现状下打球;在球场的现状下打球;如果两者都确实无法做到,按公平的原则处理;为了知道怎样做是公平的,就需要懂得高尔夫规则。
也就是说,高尔夫一个最基本的要求便是“在球的现状和球场的现状下打球”,但由于高尔夫球场千变万化,很多时候确实不可能完全做到在球的现状和球场的现状下打球(如球卡在树兜中间、掉进水沟里等),怎么办?
高尔夫规则最为根本的出发点就是“公平”:通过一种类似于“法规”的形式,对打球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情况事先规定一些处置方式,以免遇到问题时张某要求这样、李某要求那样,缺乏一种统一的尺度,不能保证打球的公平环境,甚至导致无法正常打球。
例如,张某的球卡在树兜中间,李某认为必须原样照打,“谁让你把球打到那儿去的”?如果没有《高尔夫规则》做依据,说不好张某把球杆打折了也不一定能把这个球打出来,那还怎么玩?
幸好,《高尔夫规则》对这种情况有一条“宣布不可打”:张某完全可以按规则把球拿起来,在两杆范围内抛球后再打——当然,规则同时也规定了张某必须为此付出一定的代价(罚1杆)。
这就是一种规则意义上的“公平”。
2、规则中的用词
《高尔夫规则》类似于一部小小的法典,其用词非常讲究严谨性,在运用各类规则条文时需要严格加以区别:
可以(May)
即规则允许的、球员可以做但不是必须做的事。
例如,球道短草区陷入地面的球拿起来后“可以”进行擦拭,球上了果岭后“可以”做Mark把球拿起来,等等。
必须(Must)
即规则规定必须做的事,球员不按要求做会挨罚。
例如,把球拿起来辨认之前“必须”先做Mark,否则罚1杆;在打暂定球之前“必须”明确宣布“打暂定球”,否则打出去的这个球就不是暂定球,而是在“一杆加距离后”成为使用中球;静止的球被移动后“必须”放回原位,否则比洞赛本洞负、比杆赛罚2杆。
不允许(Mustnot)
即规则规定不能做的事,球员做了就会挨罚。
例如,在完成一个洞的过程中“不允许”球员练习击球,否则比洞赛本洞负、比杆赛罚2杆;在障碍区击球前“不允许”用球杆触及障碍区地面,否则比洞赛本洞负、比杆赛罚2杆。
应该(Should)
即规则建议做的事,球员按规则的建议做了会更好,不做也并不违规(但有可能因此而导致其他环节的违规)。
例如,球员“应该”在自己的球上做标记,但没有做标记也不违规;在提交记分卡之前“应该”逐洞核对自己的杆数,不核对没有问题,但如果提交记分卡之后发现杆数错误就会被DQ(取消资格);在决定最近补救点位置时,“应该”用下一杆要打的杆子先模拟站位、做好标记,不模拟站位直接估计着抛球也没有问题,但如果抛错了地方,就得因为“在错误的地方打球”而挨罚。
从规则学习的角度来说,最重要的是尽可能知道哪些是“必须”的、哪些是“不允许”的。
3、裁判员的作用
按照规则的定义,裁判员是“竞赛委员会指定的、与球员同行以判定事实问题并执行规则的人员”。
高尔夫和很多其他形式的运动不同,不仅仅是平时球友间的球叙,即便非常正式的比赛活动,也不是有裁判人员跟在每个球员后面看着——上述定义中的“与球员同行”只是说裁判与球员同时都在球场上。
另一方面,即使是已经设置了场上裁判,高尔夫裁判工作相对而言也多少有点“民不举、官不究”的意思,除非是直接发现了球员的违规行为,否则裁判人员一般都只是在球员需要帮助或发生争议时才会出现。
与此相对应,高尔夫运动还有一个比较大的特点,就是要求打球的人尽可能自己多学习规则、尽可能自己多掌握和运用规则;在场上既要自己主动遵守规则,也有权力要求同组球友遵守规则,可以依据规则对同组球友的违规行为提出意见(如按照规则必须怎样做、是否要罚杆等),并不是一定需要有裁判人员在场。
所以,高尔夫爱好者不宜以“平时打球没有裁判”、“没办法解决争议”等为理由,一味的畏惧或抵触按规则打球,平时下场应尽量养成互相要求、互相监督、互相提醒、互相学习并共同遵守规则的良好习惯,使“按规则打球”逐渐成其为一种常态。
4、关于知晓规则
规则规定:
“知晓规则”是球员本人及其球童的责任。
按照这一要求,只要是打高尔夫,就不能不学习和遵守规则;在是否和必须遵守规则这个问题上,不存在所谓“不知者不罪”,不能以“我不知道”、“我不懂”、“没有人和我说过”等为理由而违反规则的要求或不愿意接受规则的制约(包括相应的处罚)。
换句话说,“规则”本就是高尔夫不可分割的一个部分,学习规则、知晓规则、遵守规则是高尔夫爱好者的必修功课之一;一场球的杆数是在“规则”前提下计算出来的,平时不能只关心如何学习挥杆技术、如何提高球技水平而忽视对基本规则知识的了解掌握,更不可在自我意识上抵触规则、抗拒规则,总认为“打球就是打球”,“规则”是裁判的事。
“知晓规则”其实也并非难不可企,一般常用规则也并不是就复杂到了根本无法理解和运用的程度;如果要说“难”,最“难”的还是意识、意愿;不花一定的时间、不投入一定的精力当然会“难”,但是,既然规则就是高尔夫的组成部分,我们为什么不能稍微多花上一点时间和精力去学习掌握一些最常用的规则知识呢?
根据这几年来学习高尔夫规则的一些个人体会,笔者在这里也给希望更多关注规则问题的球友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努力建立起“敬畏规则、尊重规则”的自我意识。
这一点显然最为重要,如果骨子里就不愿意把规则当回事,即便再简单的规则也是“难”。
(2)在实践中学习,学习中实践。
实际上,平时每次下场都是学习规则的好机会,遇到问题互相多探讨,搞不明白的回来后再想办法搞明白,哪怕是一场球搞清楚一个规则问题,日积月累下来也相当可观了;另一方面,现在的资讯已经非常发达,各种渠道都可以找到一些规则读物,有时间就多翻一翻,照葫芦画瓢慢慢去印证、一点一点地运用,坚持一段时间必有收获。
(3)合适的要求,合理的期望。
作为一般的高尔夫业余爱好者,既不必要也更不可能人人都具备“裁判”的规则知识水平,能有个大概齐就很好了;如果能把尽量多掌握一些规则知识当做一种乐趣,就不至于对规则问题畏之如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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