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协关于印发《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专业人才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中高协字〔2021〕328号
中高协关于印发《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专业人才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高尔夫球专业人才教育培训管理工作,促进行业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提高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实现专业人才队伍全面发展,现印发《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专业人才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2021年12月3日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专业人才培训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高尔夫球专业人才教育培训管理,促进行业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提高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实现专业人才队伍全面发展,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局总局令第21号)、《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高尔夫球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国高尔夫球运动项目发展的实际情况,现面向全国各类高尔夫专业人才培训单位,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高协主办及认证的的各级各类专业人才培训教育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培训单位”,是从事高尔夫球项目各级各类培训教学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专业人才”,是通过学习接受高尔夫球或与之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具备了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教练员、裁判员、职业经理人、球童、青少年考评员、入校师资培训及其他相关从业者。第五条 中高协在专业人才教育培训工作中的职责为: 1、负责制定专业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的相关政策;2、遵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要求统筹规划协调组织地方高协和相关单位共同开拓教育培训市场,创建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3、指导、监督、检查和规范各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工作,总结推广教育培训先进经验;4、颁发或认证专业人才教育培训证书。第六条 积极有效规范地开展专业人才教育培训工作是各培训单位的重要职责。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各项实施细则,不断优化服务,逐步实现培训的专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不断充实和完善专业人才培训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的创新化,技能化和应用化。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七条 各培训单位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时,应坚持长远发展与当前需求相结合、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知识技能与综合素质相结合、个人自学与组织培训相结合的原则。第八条 各培训单位对专业人才的培训教育应以促进高尔夫球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宗旨,以提高专业人才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为目的。第九条 各培训单位组织开展专业人才教育培训应与人才的培养使用相结合,与高尔夫球运动项目的实际工作需要相结合。培训工作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创新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和培训手段,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第十条 负责人责任制:培训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培训工作,负责培训项目的申报、招生宣传、生源组织、安全防控、检疫防疫、教学计划、教师遴选、教学实施、学员管理、经费管理等具体工作。第十一条 合规开展培训工作:未经中高协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中高协名义组织举办教育培训活动,不得擅自使用或超范围使用协会名称及标志标识,不得在备案计划审批后擅自增减培训工作安排。第十二条 讲师师资标准:除各类专业人才最高级别外,其余各级讲师需具有高于授课专业技能等级资质证书满五年及以上者且一直从事高尔夫球相关工作方可授课。第十三条 商标使用规定:协会主办的培训教育活动需按照《中高协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商标,中高协认证的教育培训活动过程中不得使用中高协及相关国际组织的标志标识用于组织宣传及培训过程中。第三章 主办类培训第十四条 “中高协主办类专业人才培训”是指由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直接主办或授权专业人才培养合作单位举办的专项人才培训。 第十五条 经中高协主办类培训的培训单位可获得相关资质证书或牌匾,同时接受中高协的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 中高协负责对主办类培训进行直接审核,严格把控培训质量和场次,不在违规球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其他不适合开设培训的地方举办培训。培训单位经中高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培训工作。第十七条 中高协为主办类培训提供专业指导,包括且不仅限于:引导高尔夫培训行业科学发展方向,提供各级各类专业培训教学资料,提供优质教学团队及课程设计,提供高水平的专业化教学服务等。第十八条 学员参加中高协主办类培训,通过考核后由中高协颁发相应证书。第四章 认证类培训第十九条 “中高协认证类专业人才培训”是指根据国家专业人才培养方面的相关规定,各地方体育局(地方高协)为促进当地高尔夫球事业发展开展专业人才培训工作或中高协合作项目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开展的专业人才培训工作。第二十条 在中高协统一管理下,学员参加的中高协认证类培训经协会确认备案成功,通过考核后由主办方颁发制式证书。第二十一条 为促进认证类培训的规范化和专业化,经中高协认证的培训及其实施单位须服从中高协统一组织管理,按要求申报相关材料。具体包括:1、符合条件的认证类培训单位需在正式开班前一个月报中高协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开展培训工作,申报内容至少需包括组织结构、时间地点、计划安排、培训人数及对象、讲师资质、培训内容、考核及收费标准、经费预算等方面;2、开班结束后的10日内培训单位需将相关培训总结及学员信息报送中高协备案,否则不予认证;3、认证类培训单位提交的备案内容如与实际培训不符,须在正式培训发生前一周内向中高协及时提交书面说明,否则不予认证。第二十二条 认证类培训单位在具体培训工作中应遵守以下有关规定:1、须根据有关规定合理收费,收费标准、项目、数额应在办班通知中列清,并参照总局相关规定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收费标准;2、 用于开展培训的经费要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渠道,主要用于教材资料、教师酬金、租用场地、改善办学条件等与培训直接有关的项目,不得挪作它用;3、不得擅自修改,涂抹中高协认证类培训证书;4、 在培训工作开展过程中应坚持节俭原则,不得借培训之名组织与培训内容无关的游览和娱乐活动。第五章 奖惩措施第二十三条 对不按要求,违反本办法举办培训的单位,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责令限期整改甚至取消其培训资格等惩戒措施。第二十四条 对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者,中高协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高协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