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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的手遥dfd
2023/03/08 13:55:00



中高协字〔2023〕53号

  

中高协关于征求《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高尔夫球运动的健康发展,维护高尔夫球比赛良好秩序,创造公平竞赛的环境,预防并处罚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行为,我协会起草了《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3月31日前通过邮件反馈意见建议,邮箱:lihailong@cgagolf.org.cn。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2023年3月6日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前  言
第一条 目的

为促进高尔夫球运动的健康发展,维护高尔夫球比赛良好秩序,创造公平竞赛的环境,预防并处罚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行为,以及违背体育道德和球场暴力等违规违纪行为,保障运动员、技术官员、比赛官员、教练员、观众、高尔夫球从业人员、赛区委员会、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以下简称“中高协”)及其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国际高尔夫球联合会章程》和《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以下简称“本准则及办法”)。

第二条 原则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纪律与法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律委员会”)是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以下简称“中高协”)负责纪律和处罚的专项委员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审核处理本项目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违规、违纪行为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违规、违纪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准则及办法适用于中高协管理下与高尔夫球运动有关的竞赛及相关活动。

经纪律委员会批准,男/女子中巡赛巡回赛章程适用于其巡回赛管理下的竞赛活动,当巡回赛章程不能涵盖部分违规违纪行为和处罚内容时,将依据本准则及办法执行。

在境内举办的与其他国际组织联合认证的赛事,适用于国际组织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适用主体

本准则及办法适用于以下自然人、组织:

(一)中高协所属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二)注册的各省市专业运动队。

(三)运动员。

(四)球童。

(五)教练员。

(六)技术官员。

(七)比赛官员。

(八)随队官员。

(九)中高协授权的任何单位和人,包括但不限于承接中高协组织的比赛、训练、培训或其他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十)其他与中高协行业管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适用时间

本准则及办法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各种事实。在本准则及办法生效后处理的此前发生的事实时,在对当事人更有利的条件下,本准则及办法也适用于以前发生的事实。

第六条 定义

(一)赛前:球员到达比赛区域(包括练习区域)至开始其比赛的时间(或赛事组委会规定的开球时间)。

(二)赛后:球员完成其当日的比赛至球员从球场区域离开之间的时间。

(三)国际比赛:属于国际高尔夫组织、不同国家级协会、或有多个国家的高尔夫球员组织或参加的比赛。

(四)正式比赛:由国际高尔夫球组织、各国际巡回赛组织主办的各类比赛;由中高协主办的,包括男子或女子、成人或青少年的各级联赛、巡回赛、单项比赛及其他比赛;经中高协批准或认证的,由会员协会或地方单位主办的其所辖范围内的男女各级联赛、巡回赛、单项比赛及其他比赛;由会员协会批准举办的其他比赛。

(五)运动员:指报名参加高尔夫球比赛并抵达赛场报到的运动员,无论其是否实际开始其比赛。

(六)球童:按照《高尔夫球规则》规定在比赛中帮助运动员的人员。

(七)教练员:由参赛代表队指定从事教练工作的人员,或参赛运动员指定的或实际承担该运动员挥杆教学、心理辅导、体能康复训练、科研等工作的人员。

(八)技术官员:在比赛中负责决定事实问题并执行竞赛规程或规则的人员,包括技术代表、仲裁成员、裁判长、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等。

(九)比赛官员:除技术官员外,在比赛期间代表中高协或其他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参加赛事相关活动的人员。

(十)随队官员:除教练员外,在比赛期间管理、服务运动员的人员,尤其领队、队医、翻译等。

(十一)中高协规定:中高协章程、管理办法、竞赛规程、通知等相关文件。

第七条 性别

不论如何措辞和表达,本准则及办法所有条款均适用于男性和女性。

第八条 行使权利

在中高协主办的比赛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纪律委员会执行。但在中高协主办的分阶段、分赛区的比赛中,可由纪律委员会授权赛区委员会设立相应的纪律委员会,在其管辖范围内,依照本准则及办法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并报中高协纪律委员会备案。超越赛区管理权限的,向中高协纪律委员会报告。

在会员单位主办的比赛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会员单位参照本准则及办法执行,如遇重大违规违纪行为,需向纪律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通  则

第一节 处罚条件

第九条 一般违规

除非另有规定,无论故意或一般违规,都将受到处罚。

第十条 企图违规

(一)有违规企图的行为也应受到处罚。

(二)在处理具有违规企图的行为时,纪律委员会应以实际的违规处罚为依据,可视情节相应地减轻处罚。减轻处罚的尺度由纪律委员会根据相应情况决定,但不得低于罚款的最低限度(参见第十五条)。

第十一条  参与违规

(一)无论作为肇事者还是参与者,任何故意参与违规行为的人,都应受到处罚。

(二)纪律委员会应根据其参与的程度,视情况减轻、增加或调整处罚力度,但不得低于罚款的最低限度(参见第十五条)。

第二节 处罚种类

第十二条  对个人和组织都适用的处罚

以下处罚对自然人和组织都适用: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退回奖项。

(五)取消比赛成绩。

(六)取消办赛资格。

(七)禁赛。

(八)取消注册资格。

(九)禁止从事任何与高尔夫球有关的活动。

(十)中高协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十三条  警告

警告是对违规者的一种最轻处罚,同时起到如再次出现违规行为,将对违规者实施某一纪律处罚的作用。

第十四条  通报批评

(一)通报批评是针对较严重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给予的在比赛期间通过书面形式予以谴责和告诫的惩罚。

(二)通报批评是较轻的一种处罚,同时起到如再次出现违规行为将对违规者实施进一步处罚的作用。

第十五条  罚款

罚款不应低于1,000元人民币,不得高于500,000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退回奖项

(一)被要求退回奖项的队伍或人应退回获得的所有利益,尤其是奖金、奖品和象征物(奖牌、奖杯、证书等)。

(二)获得的奖金应全部返还给发款方。在处罚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返还,逾期将追加罚款等处罚。

第十七条  取消比赛成绩

指纪律委员会施加的取消受罚者违规场次比赛成绩的处罚。

第十八条  取消办赛资格

取消办赛资格是指剥夺会员单位和公司承办、协办或运营中高协主办赛事的权利。

第十九条  禁赛

(一)禁止比赛是一种针对严重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作出的处罚,遭到禁赛处罚的对象将在受到处罚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到比赛活动中,直到处罚解除或禁赛期到期处罚自然结束。

(二)被禁赛的球员不得出现在报名和参赛名单上。

(三)禁赛以比赛场次、日、月或年的形式出现。除非另有规定,禁赛时间一般不超过48场比赛或3年。  

第二十条  取消注册资格

取消注册资格是剥夺会员单位、省市和俱乐部球队或个人在中高协注册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从事任何与高尔夫球有关的活动

禁止从事任何与高尔夫球有关的活动是指禁止被处罚对象从事任何与高尔夫球有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训练、培训、教学、比赛或其他)。

第二十二条 中高协规定的其他处罚

系指本办法及准则中未涵盖的但可依据中高协其他规定实施的处罚。

第三节 处罚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合并处罚

(一)除非另有规定,本准则及办法中的各项处罚可以合并进行。

(二)在不是很严重的情况下,纪律委员会可只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三)被处罚对象具有多种身份时,当因其中一种身份被处罚,其他身份也应一并受到相应限制。

第二十四条 暂缓执行部分处罚

(一)纪律委员会在宣布禁赛(参见第十九条)时,为使受处罚者有及时改正的机会,应考虑是否有暂缓执行部分处罚的可能。

(二)只有当处罚的期限不超过16场比赛或1年,而且实际情况允许,尤其是被处罚人以前无被处罚的记录时,才可以考虑暂缓执行部分处罚。

(三)纪律委员会应决定处罚的哪一部分可以暂缓执行。任何情况下,至少要执行一半的处罚。

(四)通过暂缓执行处罚,纪律委员会可给予被处罚人16场比赛或1年以内的察看期。

(五)如果接受暂缓处罚的人在察看期内再次违规,暂缓处罚自动解除,恢复实施原处罚,并且原处罚累加在新的处罚之上。

第二十五条 处罚期的计算

处罚的期限从处罚通知明确的处罚之日起开始计算。比赛期间、赛事或赛季之间的休息期,均包括在处罚期内。

第二十六条 处罚的期限

(一)处罚的期限最多为3年。

(二)处罚的期限从实际实施处罚措施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七条 处罚的集中管理

所有处罚记录由中高协统一储备存档。纪律委员会秘书以书面形式通知主管竞赛部门处理结果,由主管竞赛部门以书面、电话、邮件等形式通告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四节 罚 款
第二十八条 罚款

(一)在中高协主办的每一场比赛中出现下列情况,将受到罚款处罚:

1.在当场比赛被纪律委员会决定通报批评之后再次违纪的,将被罚款5000元人民币。

2.除警告和通报批评的处罚不适用罚款外,其余处罚均由纪律委员会决定是否追加罚款的处罚,处罚的金额将根据违规违纪的主观故意、性质、后果的严重程度等酌情决定。

(二)本准则及办法所列自然人罚款,将视情况按以下两款确定:

1.对参加中高协主办的所有职业比赛以及相同级别的国际或国内比赛的相关人员,其罚款数额可酌情予以提高。

2.对参加中高协主办的青少年比赛和业余比赛的相关人员,其罚款数额可酌情予以降低。

其他各级比赛,涉及个人罚款的处罚,由赛区委员会酌情确定。

(三)罚款的缴纳时间和方式。罚款应由违规者或组织于处罚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至纪律委员会指定账户,逾期未缴者视情节轻重加重处罚。

(四)中高协授权成立的赛区纪律委员会作出的罚款处罚,也应将罚款支付至纪律委员会指定账户。

(五)纪律委员会收到的所有罚款统一上交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用于体育事业发展。

第五节 处罚的决定与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一般规定

(一)由中高协纪律委员会决定处罚的范围和期限。

(二)处罚可以限于一个或多个不同等级的比赛和赛事。

(三)除非另有规定,处罚的期限应详细说明。

(四)决定处罚时,纪律委员会应考虑和违规事件相关的所有情况,尤其是被处罚对象的年龄、既往史、个人情况、违规的主观性(故意或过失)、促使其违规的原因、违规的严重程度及事后被处罚对象对违规的认识态度。

第三十条 侵犯比赛官员

如果违规的受害者是比赛官员,处罚应加重一半(即加罚50%)。

第三十一条 从轻处罚

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但不能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一)主动公开承认错误并有深刻认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违规违纪者不满十六周岁。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情形,由纪律委员会审议认定。

第三十二条 从重处罚

(一)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1.多次违规违纪的。

2.情节恶劣,产生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投诉人、证人、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4.提供虚假情况,阻挠调查,贿赂比赛官员、工作人员等的。

5.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

6.用装备(球杆、球等)攻击他人的。

7.个人的违规违纪行为引起观众骚乱、影响比赛秩序的。

8.违规违纪行为系报复行为的。

9.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情形,由纪律委员会审议认定。

第六节 纪律处罚的有效期

第三十三条 期限

(一)违规违纪行为发生3年后,纪律委员会将不再受理及处理。

(二)上述第(一)款不适用于对贪污腐败、使用兴奋剂等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处罚执行期间的开始时间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从受处罚人违规行为当日开始。

(二)如果违规行为重复发生,从最近一次违规当日开始。

(三)如果违规行为持续一段时间,则从结束之日开始。

第三十五条 终止

如纪律委员会在处罚有效期到期前做出其他决议,则有效期不再适用。

第三章  罚  则

第一节 非道德行为及暴力

第三十六条 非道德行为

在比赛中,运动员、球童、教练员、官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蓄意作弊,或蓄意提供虚假信息,对比赛结果造成一定影响的;以指责、谩骂、向他人吐唾沫、打手势等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其他运动员、球童、教练员、官员或观众的,视不同情形,将被禁赛至少4场比赛或2个月,并处至少5,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严重犯规

在比赛中,运动员、球童、教练员、官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蓄意作弊,或蓄意提供虚假信息,或有其他情形的严重违规,形成恶劣影响或对比赛结果造成重大影响的(例如影响到冠军归属),将被禁赛至少6场比赛或3个月,并处以至少8,0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暴力行为

在比赛中,运动员、官员故意实施暴力行为,但未造成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或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并损害他人健康,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实施暴力,但没有造成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将被禁赛至少8场比赛或4个月,并处以至少10,000元罚款。

(二)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并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将被禁赛至少12场比赛或6个月,并处以至少20,0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斗殴

参与斗殴者将被禁赛至少12场比赛或6个月,并处以至少2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第四十条 无法判定肇事者

(一)在多人参与暴力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无法判定肇事者,纪律委员会将处罚所有参与者。被处罚者向纪律委员会如实举报肇事者,经查证属实,其处罚可减缓或取消。

(二)在多人参与暴力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无法确认每一个参与者违规的程度,纪律委员会应把每一个确定的参与者都视为违规者。

第四十一条 其他情况

运动员、技术官员违反本准则及办法的规定,实施暴力行为致人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弄虚作假

第四十二条 弄虚作假行为

运动队、俱乐部(球队)、运动员、技术官员、比赛官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执行中高协的各项管理规定中,以欺诈手段掩盖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运动队、俱乐部(球队)、运动员:通报批评、罚款、禁赛、取消比赛成绩、取消注册资格。

2.技术官员、比赛官员:禁止从事任何与高尔夫球有关的活动至少一年以上。

前款各项处罚可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三节 威胁

第四十三条 威胁

(一)任何人恐吓、威胁比赛官员、技术官员、运动员或其他人员的将被处以禁赛并处罚款至少10,000元。

(二)任何人使用暴力或恐吓逼迫比赛官员、技术官员、运动员或其他人员,采取某种行为或用其他手段妨碍比赛官员、技术官员、运动员和其他人员的自由活动,将被处以禁赛并处罚款至少20,000元。

有任何本款行为构成刑事责任的,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节 腐败

第四十四条 贿赂

(一)任何运动员、运动队、技术官员、比赛官员代表自己或第三方向中高协有关机构、技术官员、比赛官员、运动员、运动队等提供、许诺或给与不正当利益,企图促使其违反中高协规定,将受到下列处罚:

1. 运动员:罚款、退回奖项、取消比赛成绩、禁赛。

2. 技术官员、比赛官员:禁止从事任何与高尔夫球有关的活动。

3. 运动队、俱乐部(球队):罚款、禁赛、取消注册资格。负责人或官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应同时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合并处罚。

(二)被动腐败(被许诺或接受不正当利益)将被处以上述同样的处罚。

(三)情节严重者和屡犯者,禁止从事任何与高尔夫球有关的活动的处罚将是终身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赌博

运动员、技术官员、比赛官员、运动队、俱乐部(球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高尔夫球比赛为内容,设赌、参赌或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信息或以各种方式配合他人赌博以及对赌博活动、赌博行为采取纵容、包庇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禁赛、罚款。

(二)技术官员:禁止从事任何与高尔夫球有关的活动。

(三)比赛官员:禁止从事任何与高尔夫球有关的活动。

(四)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节 兴奋剂管制

第四十六条 兴奋剂管制

兴奋剂管制及有关处理和处罚,依照《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和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节 比赛中的乱象

第四十七条 罢赛

参赛运动员、运动队组织、煽动退出中高协主办的各级各类比赛的,或者宣称或采取实际行动抵制比赛的,均视为罢赛。对于罢赛运动员、运动队,将给予下列处罚:

(一)罚款。

(二)禁赛。

(三)取消注册资格。

(四)禁止从事任何与高尔夫球有关的活动。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四十八条 不正当交易

参赛运动队或运动员违背体育道德,丧失体育精神,为谋取不正当比赛成绩或不正当利益进行私下交易,经纪律委员会认定,给予下列处罚:

(一)罚款。

(二)取消注册资格。

(三)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七节 不尊重纪律决定

第四十九条 不执行纪律决定

任何人包括运动员、技术官员、比赛官员、俱乐部或会员协会,无视中高协纪律委员会的决定,不予执行的,将加重处罚。

第五十条 无比赛资格

如果运动员、运动队不具备比赛资格而参加了正式比赛,按照最新版《高尔夫球规则》20.2f的相关规定处理。如相关运动员、运动队明知其不具备参赛资格,但仍然通过不正当手段参加了比赛,纪律委员会可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罚款或其他处罚。

第八节 国家队队员违规

第五十一条 国家队队员违规

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代表国家队参加国际比赛,出现违规违纪行为,除按照国家队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外,还将同时参照本准则及办法中的有关条款给予追加处罚。

第九节 其他违规

第五十二条 赛区违反安全秩序规定

对赛区违反安全秩序规定的,由纪律委员会参照本准则及办法酌情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不负责任评论

运动员、技术官员、比赛官员、运动队、俱乐部(球队)通过新闻媒体发表与比赛相关的不负责任的评论,蓄意攻击运动员、技术官员、比赛官员、运动队、会员协会、赛区委员会及中高协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至少禁赛1场,并处至少5,000元罚款。

(二)技术官员、比赛官员:至少禁赛1场,并处至少5,000元罚款。

(三)运动队、俱乐部:警告、罚款或其他处罚。

第十节 赛事组织单位和会员单位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组织比赛

组织比赛的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运营单位等)或会员单位应:

(一)取得当地政府的批准和支持,积极有序地开展工作。

(二)遵守并执行现有的安全规定,在赛前、赛中、赛后一旦出现事故时,应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处理措施。

(三)核实赛事承办球场的合法性,不在违规球场举办比赛。

(四)建立赛事“熔断”机制,确保比赛期间出现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停止、有效避险。

第五十五条 赛事组织单位和会员单位对观众行为负责

(一)无论观众的不当行为是由于有意或疏忽,作为组织单位要对观众的不当行为负责。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单位可能因观众的不当行为被处以罚款。如果造成严重骚乱,还可能进一步施加处罚。上述处罚视情况由纪律委员会确定。

(二)不当行为包括针对人或物的暴力行为,燃放能引起燃烧的装置,投掷杂物,以任何形式张挂侮辱性标语,或叫喊侮辱性口号,或闯入比赛场地,或围堵运动员、官员及工作人员等。

第五十六条 其他职责

赛事组织单位或会员单位还应:

(一)在有年龄限制的比赛中,检查球员的资格与竞赛规程是否相符。

(二)确保组织单位和会员单位机构中没有人员在过去5年中被证明有过不当行为(尤其是使用兴奋剂、贪污腐败、弄虚作假等)。

(三)不得发布虚假消息,不得操纵比赛,不得违法使用或泄露参与者的个人信息。

第五十七条 不遵守规定

(一)任何不遵守本准则及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组织单位和会员协会将被罚款、取消承办资格、禁止从事任何与高尔夫有关的活动或中高协规定的其他处罚。

(二)对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的严重违规,纪律委员会可以给予其他处罚。

第四章 纪律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

第一节 纪律委员会组织

第五十八条 人员组成

(一)纪律委员会由1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二)纪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中高协提名委派,委员由委员会主任根据本委员会要求进行提名推荐。

(三)纪律委员会设执行秘书1人。

第五十九条 工作方式

(一)以委员会会议或通讯的方式研究和处理一般违规违纪行为。

(二)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方式研究和处理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处理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时,可由主任决定组织听证会。

(四)处理重大违规违纪或涉嫌违法行为时,由委员会顾问提供法律咨询。

(五)处理决定应有至少3人以上委员会委员参加表决,并由参加表决的过半数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紧急情况下,在委员表决数不能达到过半数时,主任(或代替主任主持会议的副主任)有最终决定权。

第六十条 回避

纪律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时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纪律委员会成员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纪律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照中高协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节 证据

第六十一条 处罚依据

(一)各种类型的证据都可以作为处罚依据。

(二)可能被拒绝的证据是违背宗教信仰自由、种族歧视、有损人格或明显与相关事实无关的证据。

(三)重要证据

1.裁判员、助理裁判员、仲裁委员会的报告。

2.有关各方的陈述、声明、证言。

3.有关文件。

4.专家观点。

5.录音录像资料。

6.其他。

(四)比赛官员的报告

1.比赛官员的报告中包含的事实被认为是准确的。

2.可以出具比赛官员的报告内容不准确的证据。

3.如果不同的比赛官员的报告不一致且难以分辨,则对比赛场内发生的事件以裁判员报告为准,比赛场外发生的事件以比赛监督报告为准。

(五)图像资料不会改变裁判员的当场判罚,但可以作为处罚的依据。

(六)纪律委员会对证据有绝对的认定权。

第三节 工作程序

第六十二条提交报告

(一)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事件,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或赛区委员会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纪律委员会做出书面报告及提供相关资料。

(二)有关运动员、运动队、有关俱乐部(球队)和会员协会也可在24小时内就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向纪律委员会递交相关报告。

(三)上述报告在特殊情况下可在48小时内提交。

(四)观众的投诉应通过赛区委员会、会员协会提交书面报告。

(五)中高协各部门或委员会、其他在中高协管辖内的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就比赛或非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提交相关报告。

(六)报告必须书面提出,有提交人签字或提交单位盖章确认。

(七)在未有任何报告的情况下,纪律委员会依然可以对其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十三条 受理

(一)纪律委员会执行秘书整理投诉报告,报纪律委员会主任。

(二)主任决定受理后,按纪律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处理投诉。

第六十四条 听证

纪律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涉嫌违纪违规的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当事人在收到听证通知之后的24小时内应当予以书面等有效形式回复是否参加听证,并可在听证前或听证会上提交相关书面、电子证据材料。24小时内不确认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事后另行提交的材料,纪律委员会不再予以认定。

紧急情况下,纪律委员会可以临时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

听证可以采取当场听证、电话听证、书面听证等形式。当场听证的,应当携带身份证明参加。

听证当事人使用非中文语言的,应当由中文翻译陪同参加听证会,否则其听证效力不予认定。

第六十五条 处理

(一)纪律委员会按照本节的工作程序进行工作。

(二)对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实际需要在接到报告后24至72小时内做出处理决定。

(三)因情况复杂或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做出决定的可以延期。但应根据需要做出暂行处理,并将延期决定的理由告知有关各方。

(四)比赛或非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情况复杂或需调查、听证的案件,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五)处理决定为书面文件,由纪律委员会主任签章生效。

第六十六条 处理决定的通知与执行

(一)在做出处理决定后,以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有关各方发出和公布,必要时同时通过互联网及媒体予以公布。

(二)关于禁赛等处理决定仅体现处罚的场数和期限,对应的具体场次由各赛事管理部门在赛前根据相关规定通知有关组织和个人并执行。

(三)处理决定发出和公布后,如发现处理决定中确有错误,纪律委员会可在合理时间内予以更正,处理决定以更正后的结果为准。

第四节 处理决定的生效和申诉

第六十七条 处理决定生效

纪律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一经发出或公布立即生效。

第六十八条 申诉

(一)受理申诉的机构为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

(二)除下列处罚外,其他处罚不得申诉:

1.禁赛。

2.退回奖项。

3.取消比赛成绩。

4.取消注册资格。

5.禁止从事任何与高尔夫球有关的活动。

6.其他更严重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违规违纪

本准则及办法所称“违规”系指违反R&A规则有限公司颁布的最新版《高尔夫球规则》、中高协颁布的相关管理规定、和各类比赛的竞赛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本准则及办法所称“违纪”行为系指违反《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章程》及本准则及办法所列纪律条款的行为。

对于最新版《高尔夫球规则》中已有明确处罚规定的违规行为,本准则的处罚不影响《高尔夫球规则》中相关处罚的实施。即,在裁判员或规则委员会已按照《高尔夫球规则》对运动员或运动队实施处罚的基础上,纪律委员会可根据本准则追加其他处罚。

第七十条 加重处罚

本准则及办法所称“加重处罚”系指在原处罚标准之上加重,并可适用本准则及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一条 暂停参加国际比赛

中高协及纪律委员会对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认为该行为属于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十分严重的,可决定违规违纪的单位、个人不得代表中国及(或)所属省队参加国际比赛。

第七十二条 未列明行为

本准则及办法未列明的违规违纪行为,纪律委员会有权参照本准则及办法相类似的规定给予处罚。对其他违反《中高协章程》或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纪律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有关规定未明确的,纪律委员会可视违规违纪行为的情形、情节及危害后果,参照本准则及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酌情给予处罚。

第七十三条 解释及修正

本准则及办法由中高协负责解释。

本准则及办法实施后,中高协可根据实施情况及国际组织的新规定适时对其进行必要修正。

第七十四条 生效日期

本准则及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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