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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打球速度(规则6-7注释)
如果没有充足理由,如一组球员的打球进程超过了允许时间并处于“落后”,该组球员将被计时(第一组球员只要超过允许时间即被计时)。计时开始后,如果任何一名球员在首先击球时超过50秒,或在第二、第三或第四次击球时超过40秒,他将被视为有一次“延时”。
“落后”指的是与前一组的时间间隔超过了发球时保持的间隔时间。一组球员被计时后,即使随后赶上前组或与前组保持了开始的间隔时间,该组球员已有的延时记录仍然继续有效。
违反条件的处罚:
一次延时 — 比赛官员对其进行口头警告
两次延时 — 罚一杆
三次延时 — 该洞负
四次延时 — 取消比赛成绩(即DQ)
注释:(a) 球员被计时前不会得到来自比赛官员的提醒或警告。
(b) 当裁判认为已到球员击球顺序,计时即开始。
2.出发时间(规则6-3a)
如果球员在其发球时间之后五分钟之内到达发球地点并做好打球准备,对于其未及时发球的处罚为迟到者该洞为负。如果其发球时间之后五分钟之内仍未到达发球地点,在个人比洞赛中,该球员被取消比赛成绩(即DQ)。
在最佳球位比洞赛与四人四球比洞赛中,如果组合中有一名球员没有按照出发时间到达发球台,可以由该组合的另一名球员代表该组合开始比赛(一个伙伴可以在全部或部分比赛中作为一方的代表,而无须所有伙伴全部到场)。此后迟到的球员可以在两洞的打球之间加入比赛。但不得在一个球洞的比赛过程中加入。
3.助言
在规定一轮中,同组同队的队员及球童比赛时可相互提供或给予助言。但非同组同队的队员不可以提供助言。(队长及副队长如果未参加比赛,可以在比赛中给予助言,如果参与比赛,双方队长可指派一名不参加比赛的队员提供助言)。个人比洞赛中,同一四人组中不允许同队助言。
4.出于危险情况而中断比赛(规则6-8注释)
当出于危险状况的原因打球被委员会中止时,如果同组的球员正在两洞的打球之间,在委员会指示打球再开始之前他们不得恢复打球。如果他们正在一洞的打球过程中,他们必须立即中止打球,在委员会指示打球再开始之前不得恢复打球。如果球员未立即中止打球,他将被取消成绩(即DQ),除非情况允许免除按照规则33-7规定的处罚。
由于危险状况及以外的原因而中止打球的信号将是一声长笛。
恢复打球:两声短促的气笛声。
5.两洞之间的练习(规则7注释2)
球员不得在刚刚打完之洞的果岭上或其附近进行任何练习击球,如果在刚打完之洞的果岭上或其附近进行了练习击球,球员将受到下洞负的处罚。如果是在该轮的最后一洞,则处罚施与最后一洞。
注释:该条件同时禁止在刚打完之洞的果岭上滚动球。
6.指示打球线(规则8-2 注释)
球员的球位于果岭上后,该球员、他的伙伴或他(们)的球童可以在击球之前(但不得在击球过程中)指示推击线,但是在此过程中不得触及果岭,不得在任何地方放置标记来指示推击线。
违反该规则的处罚:该洞负。
7.免除下一次击球,一洞或整个比赛认输(规则2-4 注释)
当对手的球静止时,球员可以在任何时候免除对手的下一次击球。即认为对手用下一杆击球入洞,球可以由任何一方用球杆或其它方式移开。
在一洞或整个比赛开始或结束前任何时间,球员都可以在该洞或比赛中认输。
认输或免除对手的下次击球不得被拒绝或撤回。
8.最佳球位比洞赛(规则30-3 注释)
双方各出两人,同场较量,每队每人击打各自的球,同队两名球员选一个最好的球位打下一杆,每杆击球都可以进行选择,最终双方组合以较少的杆数打完一洞的一方为该洞的胜者。
注释:在所选球位击球时,所选球位所有者的同伴可以在一张记分卡的范围内,且不更靠近旗杆的位置放置球进行下次击球。如球位于水障碍区内,该方球员可以选择打这个球并且不按照规则26罚杆补救,在水障碍区照打,则放置球,如果接受罚杆补救,则按照规则26罚杆抛球处置。球位于沙坑内则放置球,放置球前可恢复到球的初始状态。
9.测距仪
本次比赛球员可以使用测距仪。
10.比赛结果——比赛结束
当最终比赛成绩在正式的公告栏上贴出后,视为比赛结果已正式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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