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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巡赛东莞站第一轮14号洞182码短三杆洞,球员A球上了果岭,推杆用力过大,球滚进了果岭边的沙坑,而且刚好还停在一个没有耙平的脚印里;球员A说可以宣布不可打,罚1杆,重新再推;但同组球员认为在沙坑中不能宣布不可打,不然“太占便宜了”!
我们还是直接从规则中寻求帮助。
规则28 不可打之球
除了球已经进入水障碍区外,任何情况下球员都可以宣布他的球为“不可打”,而且只有球员本人唯一有权作出是否“不可打”这一决定。
如果宣布为“不可打”,在接受一杆的处罚后,球员可以任意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补救:
a、回原地重打,或:
b、在球的停点与球洞连线的后方无限延长线上抛球打下一杆,或:
c、在球的停点两杆范围内、不更靠近球洞的位置抛球打下一杆。
如果被宣布为“不可打”的球是位于沙坑中,同样也可以任意选择以上三种方法之一进行补救;但如果选择按b条款或c条款处置,则抛球的位置必须在沙坑以内(即便没有超出“两杆范围”)。
在按本条规则进行处置时,球员可以将球拿起来擦拭或换一个球打下一杆。
根据这一规则,很显然,“宣布不可打”的限制条件只有一个,即只有在球进入水障碍区后才不能宣布不可打,其他“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宣布不可打。
像说到的这个案例,如果对规则不熟悉、不敏感,一般情况下,球员可能都会自然而然的跑到沙坑中去打下一杆,并在心里暗呼倒霉:好好地在果岭上的球竟给推到沙坑的脚印中去了,接下来还不知道要花几杆才能给整出沙坑!
如果球员能熟练地利用规则,则可以宣布沙坑中的这个球不可打,并选择按规则28的第一种方式处理:罚1杆,回上一杆的地方重打——也就是把球放回原位重推,最多损失一杆,当上一杆没推好多推了一下而已。
这是非常典型的花一杆代价“买”来一个更好的机会,属于“合理利用规则”,谈不上“占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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