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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业余爱好者中,NO TOUCH(包括“大流氓”、“小流氓”)恐怕是用得最多的“规则”方法,对其持肯定态度的居多;追根溯源,基本上是由于很多球友都感觉正式的高尔夫规则“太复杂”、“记不清楚”、“各人理解不同”,才有了“不容易产生争议”的NO TOUCH广为流行;NO TOUCH的生命力之所以如此之强,大概也正是在于其“简单”。
例如,当球有可能在水障碍区以外遗失时,按规则应先打一个“暂定球”;暂定球的处置程序本来就相对比较复杂,而且当事人往往并不愿意从心底里接受球有可能遗失的现实,即便是打了暂定球,也还是要“不抛弃、不放弃”的一个劲猛找,一般平时下场也不可能有谁会正儿八经去按“5分钟”计时,时间一长,搞得大家都不耐烦,还影响节奏什么的;按NO TOUCH就简单了;干脆不给找的机会,直接算OB。
又如,球下水了,如果严格按规则抛球补救也是件很麻烦的事,在水前抛还是水后抛、远一点抛还是近一点抛,到底在什么位置下的水等等,对下一杆的影响往往会很大,是最容易引起争议,按NO TOUCH同样简单;下水就OB,原地重打,什么争议也没有。
所以,从某种角度来看,NO TOUCH确实有很多可取之处,不宜简单否定;另一方面,如果认为因为有了NO TOUCH而不必学习和运用“球场规则”,恐怕也不是个事:道理很简单,NO TOUCH解决了球场上可能遇到的其他很多问题。
例如,连击了怎么办?从NO TOUCH是找不到根据的;不罚杆显然不合适,罚杆则怎么罚?不小心踢到了自己的球,本来是在打痕中的,这一踢刚好踢到了平坦处,接下来怎么办?NO TOUCH同样找不到根据;自己攻上了果岭的球被同组球友攻果岭的球撞进了水里,怎么办?在沙坑中试挥杆能不能碰到沙子?能不能在挥杆前把杆头放在沙面上?等等,NO TOUCH都没招,只有两个办法:
第一、回到“球场规则”找依据。
第二、遇到类似的情况便“一事一议”,大家本着“公平”的原则现商量。
第二种办法显然不是个事,你认为公平我认为不公平,你认为那样处理更公平,我认为这样处理最公平,不吵架才怪。
当然,理论上还有第三种办法,那就是大家下场前事先就把各种可能的情况都规定清楚,相当于另行制定一套完整的规则——这自然只能是开玩笑说说而已,否则圣安德鲁斯的规则委员会早就可以关门大吉了。
如此看来,NO TOUCH以外的事还得靠《高尔夫规则》。
实际上,我们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认可NO TOUCH的“合法性”:一种另类的“当地规则”——在只有哥们几个一组下场PK的情况下,由于不涉及到场上其他人的利益,同组球友加起来就相当于《高尔夫规则》中“委员会”的角色,NO TOUCH的几条规定完全可以视为“委员会”自行规定的比赛条件和“当地规则”,即相当于将各种水障碍区和长草区等统统都规定为“界外”,这样一来,规则中的“暂定球(规则27—2)、“抛球”(规则20—2)就派不上用场了,统统都按“一杆加距离”(规则27—1)处理,这种做法也并不违反规则精神。
除了“一杆加距离”,其他的情况便都按《高尔夫规则》处理——这种NO TOUCH可能就比较好说了。
因此,我准备再抽时间将NO TOUCH进行一定程度的改良,结合《高尔夫规则》最常运用的一些条款,弄一套适用于大多数业余爱好者“玩”的“简易规则”,既不违反高尔夫规则的基本精神,又不至于“复杂”到一看起来就头大。
这个想法好像也“可以有”——规则的第一条就是“一杆加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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