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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0日,48岁的邓某在东莞东城一高尔夫球场打球时,不幸遭雷击受重伤。伤者家属将涉事高尔夫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70余万元。日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高尔夫公司承担五成责任,赔偿原告邓某约42万元。
2012年5月21日,原告邓某与被告涉事高尔夫公司签订《会籍销售合同》后,成为该公司球会会员。2013年7月20日下午,邓某与两位朋友在该公司的高尔夫球场打球。不久,天空开始打雷。随后球场拉起警报,球童听到封场警报后试图带人离场。两名球友上车后,跟在最后的邓某不幸被雷电击中,当场昏厥,后被送至医院救治。为此,家属将涉事高尔夫公司告上法庭。家属认为,被告作为高尔夫球场的经营者,应当提供安全的服务场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诉请索赔70余万元,后续治疗费将日后再起诉。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着高尔夫公司是否具有安全责任展开了辩论。被告代理人认为,雷击属于不能预见的自然灾害,邓某受伤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件。根据《侵权责任法》,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伤害,不承担责任。而原告提供的由东莞气象部门出具的气象证明显示,2013年7月,东莞已连续六七天出现雷暴天气,结合东莞气象台的天气预报,从雷击各镇街分布图上可以看到雷击强度非常大,且东城是发生雷击最多的地区。而邓某在球场打球当天,该高尔夫球场并未提醒不适合高尔夫运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与被告高尔夫公司签订《会籍销售合同》后成为被告球会会员,并在被告经营的球场打球,被告应提供安全的活动环境,保障邓某的人身财产安全。雷击事件发生前,东莞市已连续几天出现雷暴天气,此种气象条件对于经营者而言,应引起足够的注意。在案涉雷击事件发生前,被告有发出封场警报并要求退场,但封场警报与被雷击间隔的时间很短,以致现场人员无法迅速撤离。原告遭雷击后,被告亦没有采取及时的有效的现场应急救护。从这一意义上说,被告未能尽到充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原告邓某本身对伤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可减轻被告应负的责任。故法院依法酌定被告应对邓某因雷击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原告邓某各项损失总计为840219.8元,该损失被告按50%的比例即420109.9元予以赔付。由于被告已先行垫付医疗费259608元,该款应予抵扣。故法院依法判决高尔夫公司赔偿邓某截至2014年3月7日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计16050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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