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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依照英文字母顺序排列,定义的术语在规则中以标楷体表示。
异常地面状况(Abnormal Ground Conditions)
「异常地面状况」是指在比赛场地上之任何临时积水、待修复地、或穴居动物、爬虫类或鸟类所造成的坑洞、堆积物(Cast见译注一)或通道。
对准球(Addressing the all)
当球员将球杆紧邻着他的球前方或后方触地时,不论他是否已取好站位,即已完成「对准球」。
建言(Advice)
「建言」是指任何可能影响球员对比赛之判断、选择球杆或打击方法之劝告或建议。
规则、距离或公共信息之告知,例如障碍或果岭上旗杆之位置等,并非建言。
认定球被移动(Ball Deemed to Move)
见「移动或已移动」。
进洞的球(Ball Holed)
见「进洞」。
球遗失(Ball Lost)
见「遗失球」。
比赛球(Ball in Play)
球一经球员由开球区打击后即成「比赛球」,在进洞前它一直是比赛球,除非此球遗失、被击到界外、被捡起或已被另一球替代,不论此替代是否被准许,这样的替代之球即成为比赛球。
球员在一洞开始时,如球由开球区外被击出;或当试图改正此错误时,球又从开球区外被击出,该球并非比赛球而应适用规则11-4或11-5。在其他情况,比赛球包括球员选择或须要从开球区打其下一打
击时,从开球区外所打之球。
比洞赛之例外:比赛球包括球员在开始打一洞时,从开球区外所击出之球,如对手并没有依据规则11-4a要求取消此打击。
最佳球(Best-Ball)
见「比洞赛之形式」。
沙坑(Bunker)
「沙坑」是一种障碍,由一预设之地面通常是凹陷的,将其草皮或泥土移除而以细沙或类似物取代所构成。
沙坑边缘或内部有草覆盖之地面,包括用草皮堆成之表面(不论是否有草覆盖或裸土)并非沙坑的部分。沙坑无草覆盖之壁或其唇缘是沙坑的部分。
沙坑边界向下垂直延伸,但不向上延伸。
当球位于或其任何部分触及沙坑时,它是在沙坑内。
穴居动物(Burrowing Animal)
「穴居动物」是指以挖掘洞穴做为栖息地或躲藏地之动物(除蠕虫、昆虫或类似之物外),例如兔子、田鼠、土拨鼠、地鼠或蝾螈等。
附注:非穴居动物,如狗,所挖的洞,除非被标示或被宣布为待修复地,否则即非异常地面状况。
杆弟(Caddie)
「杆弟」是指依规则协助球员,包括在比赛时,为球员携带或照管球杆之人员。
当杆弟被多位球员雇用时,他总被认定是共享该杆弟中其球(或其搭档之球)与所涉入之事件有关之球员之杆弟,所携带的装备品被认定是该球员之装备品,除非当杆弟依据另一名共享该杆弟之球员(或该另一名球员之搭档)之明确指示而行动时,在此情况,他被认为是该另一名球员之杆弟。
临时积水(Casual Water)
「临时积水」是指在水障碍以外的比赛场地上,且在球员取好站位之前或之后所能看到的临时聚积之水。除了霜之外,雪和自然冰可依据球员之选择,当作临时积水或松散妨碍物。人造冰是阻碍物。露水和霜不是临时积水。
球位于其内或任一部分触及临时积水时,即是在临时积水内。
委员会(Committee)
「委员会」是指负责赛务之委员会,或在竞赛中未发生事件时,则为负责比赛场地事宜之委员会。
竞赛者(Competitor)
「竞赛者」是指比杆赛之球员。「同组竞赛者」是与竞赛者同一组打球之人。二者不互为搭档。
在四人二球及四球之比杆赛,「竞赛者」或「同组竞赛者」之用词在该文意容许时包括其搭档。
比赛场地(Course)
「比赛场地」是指由委员会所设定之任何边界线范围之内之整个区域(见规则33-2)。
装备品(Equipment)
「装备品」是指球员所使用、穿戴或携带或由他的搭档或他们的杆弟为其携带之任何物品,但球员在正在打的那一洞中,所正在打之任何球,及当被置放用来标示球的位置或抛球范围时的钱币、球梯等小东西并不包括在内。装备品包括高尔夫球车,无论是否由马达推动。
附注1:在正在打的那一洞中所打之球,当被捡起而未放回成为比赛球时是装备品。
附注2:当球车由二位球员以上共享时,此球车及车内之所有物品被认定是共享球车其中之一球员的装备品。
如球车是正由一共享球车之球员(或其搭档)所移动,球车及车内所有物品则被视为该球员之装备品。否则,球车及车内之所有物品,则被认定是共享者中其球(或其搭档之球)与所涉入之事件有关之球员之装备品。
同组竞赛者(Fellow-Competitor)
见「竞赛者」。
旗杆(Flagstick)
「旗杆」是指一支附着或未附着小旗帜或其他标志,插在球洞中心以标示球洞位置之可移动之笔直标杆,其横切面必须为圆形。禁止使用会不当影响球之移动之填料或吸震材料。
观察杆弟(Forecaddie)
「观察杆弟」是指由委员会所雇用在比赛中为球员指出球的位置之人员。他是局外者。
比洞赛之形式(Forms of Match Play)
单打赛:一球员对抗另一球员之比洞赛。
三人二球赛:一球员对抗另二球员,二方各打一颗球之比洞赛。
四人二球赛:二球员对抗另二球员,二方各打一颗球之比洞赛。
三球赛:三球员间互相对抗之比洞赛,各人打各人的球。各球员打二个不同之比洞赛。
最佳球赛:一球员对抗其他二球员之较佳球或其他三球员之最佳球之比洞赛。
四球赛:二球员以其较佳球对抗另二球员之较佳球之比洞赛。
比杆赛之形式(Forms of Stroke Play)
个人赛:各竞赛者以个人参加竞赛。
四人二球赛:二竞赛者作搭档打一颗球之竞赛。
四球赛:二竞赛者作搭档各打自己的球之竞赛,搭档中较低之杆数为该洞杆数。如一搭档未打完该洞,并无处罚。
附注:柏忌、标准杆及史特伯弗比赛见规则32-1。
四球赛(Four-Ball)
见「比洞赛之形式」与「比洞赛之形式」。
四人二球赛(Foursome)
见「比洞赛之形式」与「比洞赛之形式」。
待修复地(Ground Under Repair)
「待修复地」是指依委员会所指示界定或由其授权代表所宣布比赛场地内之任何部分;在待修复地范围内之所有地面及任一草、灌木、树木或其他生长物,均为待修复地之部分。待修复地包括准备移走之堆积物及球场维护员所挖之洞,虽无标示亦然。遗留在比赛场地上割下之草屑及其他物质被弃置且无意移除者,除非有标示,否则并非待修复地。
当以界桩界定待修复地之边界时,界桩是在待修复地之内,而待修复地之边界由界桩在地面上最靠近外面的一点来界定。当以界桩及标线二者标示待修复地时,界桩用来识别待修复地,而标线则用来界定待修复地之边界。当以地面上之标线界定待修复地之边界时,标线本身是在待修复地之内。待修复地之边界垂直向下延伸,而不向上延伸。
球位于或其任一部分触及待修复地时,即是在待修复地内。
用来识别待修复地或界定其边界之界桩是阻碍物。
附注:委员会可以制定当地规则,禁止从待修复地或被界定为待修复地之环境保护区打球。
障碍(Hazards)
「障碍」是指任何沙坑或水障碍。
球洞(Hole)
「球洞」之直径必须为四又四分之一吋(108公厘),深度至少四吋
(101.6公厘)。如使用洞壁衬套,必须使其陷入果岭地面内至少低于果岭表面一吋(25.4公厘),除非土壤之自然状况使其实际上无法做到。而其外围直径决不能超过四又四分之一吋(108公厘)。
进洞(Holed)当球静止于球洞圆周之中,且全部位于洞口平面下,球即为「进洞」。
优先开球权(Honor)
在开球区第一个应打球之人称为有「优先开球权」。
侧面水障碍(Lateral Water Hazard)
「侧面水障碍」是指水障碍或其一部分,因其位置无法依据规则26-1b在水障碍后方抛球,或委员会认定前述抛球为不切实际之区域。所有在侧面水障碍边界内之地面及水,均是侧面水障碍之部分。
以界桩界定侧面水障碍之边界时,界桩是在侧面水障碍之内,而该障碍之边界由界桩在地面上最靠近外面的点来界定。当以界桩及标线二者标示侧面水障碍时,界桩用来识别该障碍,而标线则用来界定该障碍之边界。当以地面上之标线界定侧面水障碍之边界时,标线本身是在侧面水障碍之内。侧面水障碍之边界垂直向上及向下延伸。
当球位于或其任一部分触及侧面水障碍时,即是在侧面水障碍内。
用来识别侧面水障碍或界定其边界之界桩是阻碍物。
附注1:当作侧面水障碍打球之水障碍部分,必须清楚地标示。用于界定或识别侧面水障碍之界桩或标线必须为红色。
附注2:委员会可以制定当地规则,禁止从被界定为侧面水障碍之环境保护区打球。
附注3:委员会可以将侧面水障碍界定为水障碍。
击球线(Line of Play)
「击球线」是指球员希望其球在打击之后所行进之方向,再加此预定之方向二侧合理之距离。击球线由地面向上垂直延伸,但不延伸至球洞后方。
推球线(Line of Putt)
「推球线」是指球员希望其球在果岭上打击后所行进之路线。除规则16-1e所订之情况外,推球线包括此预定之路线二侧合理的距离。推球线不延伸至球洞后方。
松散妨碍物(Loose Impediments)
「松散妨碍物」是指自然物,包括:
- 石块、树叶、大小树枝及类似物
- 兽粪,和
- 蠕虫、昆虫与类似之物以及牠们所造成的堆积物(Cast见译注二)和土堆,
只要它们不是:
- 固定的或正在生长的
- 紧实地嵌埋在地面上的,或
- 黏附在球上的。
沙及松散之土壤在果岭上的是松散妨碍物,在他处则不是。除了霜之外,雪和自然冰可依据球员之选择,当作临时积水或松散妨碍物。
露水和霜不是松散妨碍物。
遗失球(Lost Ball)
球如有下列情况则认定是「遗失」:
a. 在球员与同方之球员或他的或他们的杆弟开始寻找它五分钟后,仍然未找到或该球员无法辨认出是他的球;或
b. 球员已从原球可能之所在或比该地点更靠近球洞的点对暂定球做了打击(见规则27-2b);或
c. 球员已依规则26-1a、27-1或28a之杆数与距离的处罚使另一球成为比赛球;或
d. 由于已明确知道或几乎确认未找到的球是受局外者移动(见规则18-1)、在阻碍物内(见规则24-3)、在异常地面状况(见规则251c)或在水障碍内(见规则26-1b或c),而球员已使另一球成为比赛
球;或
e. 球员已对替代球做了打击。
打错误球所费时间不计算在允许找球之五分钟时间内。
记分员(Marker)
「记分员」是指由委员会指派在比杆赛中记录竞赛者杆数之人员,他可以是同组竞赛者。他不是裁判。
移动或已移动(Move or Moved)
一球如离开其位置而停止在另一位置,即认定它「已移动」。
脱困之最近点(Nearest Point of Relief)
「脱困之最近点」是指球员受到不可移动之阻碍物(规则24-2)、异常地面状况(规则25-1)或错误之果岭(规则25-3)之妨碍时,采取免罚脱困之参考点。
此点位于比赛场地上最接近球所在之处:
(i)它不更接近球洞,且
(ii)如将球置于该点,打击就不受上述状态之妨碍。在此所称的打击,是假设在原球位没有上述状态时之打击。
附注:为能精确决定脱困之最近点,这名球员应使用假设无上述妨碍状态时,以他会用来做下一打击的那支球杆,来为这样的打击仿真其对准球的位置、打球方向与挥杆方式。
观察员(Observer)
「观察员」是指由委员会指派协助裁判决定事实问题,并将任一违反规则的情形向其报告之人员。观察员不应照管旗杆、站在球洞处或标示球洞位置,或捡球或标示球位。
阻碍物(Obstructions)
「阻碍物」是指除了下列以外之任何人造物,且包括道路及小径之人造路面和侧面以及人造冰:
a. 界定界外之物体,如围墙、围篱、界桩及栏杆;
b. 不可移动之人造物之任何位于界外的一部分;及
c. 任何经委员会宣布是比赛场地整体之部分的构造物。
如阻碍物无须使用不合理之劳力、不会不当地延误比赛及不会造成损害而可移动时,即为可移动之阻碍物。否则即为不可移动之阻碍物。
附注:委员会可以制定当地规则,宣布一个可移动之阻碍物为不可移动之阻碍物。
对手(Opponent)
「对手」是指球员这方在比洞赛之对抗方之成员。
界外(Out of Bounds)
「界外」是指比赛场地界线以外之地区,或比赛场地内由委员会做如此标示之区域。
当界定界外是以界桩或围篱或以超过界桩或围篱作为参考时,界外线是以地面上之界桩或围篱柱(除支架外)最内侧之点做决定。当以界桩及标线二者标示界外时,界桩用来识别界外,而标线则用来界定界外。当界外是以地面上之标线界定时,标线本身是界外。界外线垂直向上及向下延伸。
当球的全部位于界外时,即是在界外。球员可以站在界外打在界内之球。
用来界定界外之物体,如围墙、围篱、界桩及栏杆,并不是阻碍物,而被认定是固定的。用来识别界外之界桩,并不是阻碍物,而被认定是固定的。
附注1:用于界定界外之界桩或标线应该是白色。
附注2:委员会可以制定当地规则宣布用来识别但并非界定界外之界桩为阻碍物。
局外者(Outside Agency)
在比洞赛,「局外者」是指除球员或对手之任一方、任一方之杆弟、在正要打球之洞任一方所打之球或任一方之装备品以外之事物。
在比杆赛,局外者是指除竞赛者这方、这方之杆弟、在正要打球之洞这方所打之球或这方之装备品以外之事物。
局外者包括裁判、记分员、观察员及观察杆弟。风和水均非局外者。
搭档(Partner)
「搭档」是指协同另一球员在同一方打球之球员。
在三人二球赛、四人二球赛、最佳球赛、或四球赛之比赛中,「球员」一词在该文意容许时包括其搭档。
罚杆(Penalty Stroke)
「罚杆」是指依某些规则,在一位球员或一方之成绩所加之杆数。在三人二球赛或四人二球赛, 罚杆并不影响打球顺序。
暂定球(Provisional Ball)
「暂定球」是指因球可能在水障碍之外遗失或可能在界外,依规则27-2所打之球。
果岭(Putting Green)
「果岭」是指正要打球之洞而特别为推球所准备之全部地面,或其他由委员会如此界定之地面。当球之任何一部分触及果岭时,即是在果岭上。
R&A规则有限公司(R&A)
「R&A」意指皇家古代规则有限公司。
裁判(Referee)
「裁判」是指由委员会所指派,以裁定事实问题及应用规则之人员;他须处理他个人所看到或向其所报告之任何违反某一规则之事件。
裁判不应照管旗杆、站在球洞旁或标示球洞位置、捡球或标示球之位置。
比洞赛之例外:除非裁判被指定从开始到结束陪同一组比洞赛之球员,否则除了有关规则1-3、6-7或33-7之事件外,他无权介入该组之比洞赛。
受无奈擦撞之球(Rub of the Green)
当运动中的球意外地受局外者转向或停止时即发生「受无奈擦撞之球」(见规则19-1)。
规则(Rule or Rules)
「规则」术语包括:
a. 高尔夫规则及它们在「高尔夫规则之判例」中之解释;
b. 委员会依据规则33-1及附录Ⅰ所订定之任何比赛条件;
c. 委员会依据规则33-8a及附录Ⅰ所订定之当地规则;以及
d. 详述在:
(i)附录Ⅱ与附录Ⅲ所规定之球杆及球之规格,及包含在「球杆及球之规则指南」之解释;及
(ii)附录IV装置及装备品之规格。
方(Side)
一「方」是指一球员,或互为搭档之二位或二位以上之球员。在比洞赛,对抗方之成员称之为对手;在比杆赛,所有各方之成员称之为竞赛者,而各不同方一起打球之成员称之为同组竞赛者。
单打赛或个人赛(Single)
见「比洞赛之形式」与「比洞赛之形式」。
站位(Stance)
采取「站位」是由球员将其双脚站在为了打击及准备做一打击之位置上所构成。
规定回合(Stipulated Round)
除非委员会另有认许,否则「规定回合」是指照比赛场地各洞正确的顺序打完它们。除非委员会认许较少之洞数,否则规定回合之洞数为十八。至于比洞赛规定回合之延长赛,见规则2-3。
打击(Stroke)
「打击」是指球员意图击球且使球移动而将球杆向前挥动之动作,但如球员在杆头到达球之前主动遏止向下挥杆,则他并未做打击。
替代球(Substituted Ball)
「替代球」是指原球尚为比赛球、或遗失、或在界外、或被捡起时,替代原球而成为比赛球之球。
开球区(Teeing Ground)
「开球区」是指比赛要打之洞开始的地方。它是纵深为两支球杆长度之长方形区域,前缘与二侧以二个开球区标志之外侧为界限。当整颗球位于开球区外时,即是在开球区之外。
三球赛(Three-Ball)
见「比洞赛之形式」。
三人二球赛(Threesome)
见「比洞赛之形式」。
果岭通道(Through the Green)
「果岭通道」是指比赛场地上除了下列之外之全部区域:
a. 球员正要打球之洞的开球区及果岭。
b. 比赛场地上所有之障碍。
水障碍(Water Hazard)
「水障碍」是指比赛场地上之任何海、湖、池塘、河川、沟渠、地面排水沟或露天水道(无论其中是否有水)、以及其他类似性质者。所有在水障碍边界内之地面或水,均是水障碍之部分。
以界桩界定水障碍之边界时,界桩是在水障碍之内,而该障碍之边界由界桩在地面上最靠近外面的点来界定。当以界桩及标线二者标示水障碍时,界桩用来识别该障碍,而标线则用来界定该障碍之边界。
当以地面上的标线界定水障碍之边界时,标线本身是在水障碍之内。水障碍之边界垂直向上及向下延伸。
当球位于或其任一部分触及水障碍时,即是在水障碍内。
用来识别水障碍或界定其边界之界桩是阻碍物。
附注1:用于界定或识别水障碍之界桩或标线必须为黄色。
附注2:委员会可以制订当地规则,禁止从被界定为水障碍之环境保
护区打球。
错误球(Wrong Ball)
「错误球」是指球员的下列之球以外之任何球:
- 比赛球,
- 暂定球,或
- 比杆赛中,依规则3-3或规则20-7c所击出之第二球;且包括:
- 另一球员之球;
- 被弃置之球;及
- 已经不再是该球员比赛球之原球。
附注:比赛球包括球员用来替代原比赛球之球,不论此项替代是否被允许。
错误之果岭(Wrong Putting Green)
「错误之果岭」是指正在打的那一洞的果岭之外的任何果岭。除非委员会另有规定,否则此术语包括比赛场地上之练习果岭和短切杆果岭。
译注一:「堆积物(Cast)」是指穴居动物、爬虫类或鸟类以其分泌物、排泄物或粪便与泥土、沙子或树叶等自然物混合在一起,用以标示其领域或巢穴。
译注二:「堆积物(Cast)」是指蠕虫、昆虫与类似之物的分泌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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