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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尔夫球规则》中的定义,可移动妨碍物指的是不用费额外力气、不需要耽误比赛就可以迅速移走的人造物体。诸如矿泉水瓶、毛巾、标定水障碍区的黄桩等都属于可移动妨碍物。对于可移动妨碍物的补救,规则也给予了特别宽松的政策。
在障碍区还是在界外,果岭还是球道,只要是妨碍球员打球,都可以将其取除。而且,与散置障碍物不同,不管在任何地方取除可移动妨碍物所引起的球位移动,球员都不会受到处罚,只要将球放回原处即可。当然,可移动妨碍物会以两种形式对球员构成妨碍,一种是在球的附近,一种是球位于其中或上面(比如关天朗在美国大师赛第四轮就将球打进观众的袋子里面)。而这两种情况的处置方式也是完全不一样,我们通过女子职业球员谭玲玲的案例对此做出解释。
在2013年宁波挑战赛第一轮,谭玲玲发挥出色,一度以低于标准杆4杆的成绩排在前列,不过第17洞一个意外触犯规则的行为令她在这一洞损失惨重,最终她在这洞吞下三博基。
第17洞是一个短的五杆洞,谭玲玲第3杆将球打到了果岭边的沙坑旁,球在沙坑壁的斜坡上倚靠着沙耙静止。见到这种情况,谭玲玲毫不犹豫地标定球,然后拿起球,再移走沙耙,最后把球放回原处。这一系列熟练的动作看似正确,但却违反了规则。
高尔夫规则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在球的现有位置打球,能不拿起球就尽量不要碰球。像球倚靠着沙耙这种情况,正确的处置办法是首先标定球的位置,但不要拿起球。然后移走沙耙,如果移动沙耙的过程中球移动了,再把球放回到刚才做标记的位置;如果球没有移动则可以把球标拿起来继续打球。只有当没办法在现有位置打球或者如果不把球拿起来就无法完成补救时才允许球员首先把球拿起。例如把球打进垃圾桶中或者球停在一块毛巾上时,球员此时想要获得补救,就可以首先把球拿起来,然后取除可移动妨碍物,如果球之前不在果岭上,则要在尽量接近球静止的位置抛球。
判断是否可以先把球拿起来的标准就是球是否有任何一部分触及到球场,如果是,则不能先拿球,而要先取除妨碍物(有时球停在球车下面也不能先将球拿起来,而是要小心地把车开走)。如果球没有任何一部分触及到球场,则可以先拿球再补救。
根据规则,谭玲玲这种情况属于在没有规则允许的前提下拿起球,违反了规则18-2(静止的球被移动),要受到1杆的处罚,并且要将球放置回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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