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曲折的故事:一名球员在练习完切球后将挖起杆遗忘在了果岭边,这支球杆随后被交到了裁判手中,而裁判发现这支杆不符合沟槽规定。也就是说球员一旦在比赛中用这支球杆进行了击球,受到的处罚将是取消资格。
尽管这名球员在之前的比赛可能也使用过这支杆,只要她事先并不知道这是一支违规杆,比赛结束后所有处罚将不再施与。幸运的是这个小插曲发生在球员第一轮开球前,因此球员避免了被取消资格的处罚。不过第一轮比赛结束后,少了一支挖起杆的球员向裁判组提出了一个请求:可否在第二轮比赛时借用另一名球员的挖起杆。因为她本人一早开球,而被借球杆的球员要在下午开球。她希望在自己打到第15洞时,赶在另一名球员开球前将球杆还回去。
规则4-3和4-4分别允许球员在正常打球过程中更换严重损坏的球杆,以及出发时携带少于14支杆的球员在打球过程中将球杆补充至14支。不过这两条规则对球杆的更换及补充都有一个限制“不得使用正在球场上打球的球员的杆”。而我们现在遇到的问题是一名球员在开球前将一名正在打球的球员的杆拿到自己的球包中,而场上的这名球员也明确表示剩下的几个洞不再用这支杆。这样做看似与规则说的“不得使用正在球场上打球的球员的杆”没有冲突,实则不然。因为规则中不存在“抛弃”一支杆的概念,也不能将自己正在用的某一支或某几支球杆宣布“不再使用”。
因此,下午开球的球员即便把这支挖起杆放在自己的球包中,从规则角度讲,这支杆还属于上午出发球员的。只要她想用这支杆,还是可以随时将这支杆取回。因此,如果下午出发的球员真的在比赛中这么做了,她将因违反规则4-4而受到处罚。但如果上午出发的球员已经完成了全部18洞的比赛,她便可以将球杆送给下午出发的球员,前提是下午出发的球员携带的球杆少于14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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